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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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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5-04-17 18:56    作者:内蒙古体育局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【字体:
《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: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:(二)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;造成损失的,必须予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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